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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3.11.08)

2013-11-08 13:22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经济法)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发生,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3.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有偿转让行为,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4.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提示:撤销权中的1年与5年的关系。比如A债务人存在可被撤销的事由,该事由是2000年1月1日发生的;如果债权人B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该事由时间是2003年的1月1日,那么他就应该在2004年的1与1日前行使撤销权,否则就超过了法定期间(撤销权消灭)。但如果债权人知道该事由的时间是2005年的1月1日,那么这个时候并不是说他还可以在2006年的1月1日前行使撤销权,B的撤销权已经消灭的,是因为该事由从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了5年。也就是说2005年1月1日的时间之后,B都无法行使撤销权了。

相关考点: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6.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疑难问题解答】

预算的编制方法及优缺点?(财务管理)

解答:增量预算法以基期成本费用水平为基础,结合预算期业务量水平及有关降低成本的措施,通过调整有关费用项目而编制预算的方法。

缺点:可能导致无效费用开支项目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形成不必要开支合理化,造成预算上的浪费。

零基预算法不考虑以往会计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或费用数额,而是一切以零为出发点,根据实际需要逐项审议预算期内各项费用的内容及开支标准是否合理,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费用预算的方法。

优点:(1)不受现有费用项目的限制;(2)不受现行预算的束缚;(3)能够调动各方面节约费用的积极性;(4)有利于促使各基层单位精打细算,合理使用资金。

缺点:编制工作量大。

固定预算法在编制预算时,只根据预算期内正常、可实现的某一固定的业务量(如生产量、销售量等)水平作为唯一基础来编制预算的方法。

缺点:(1)适应性差;(2)可比性差。

弹性预算法是在成本性态分析的基础上,依据业务量、成本和利润之间的联动关系,按照预算期内可能的一系列业务量(如生产量、销售量、工时等)水平编制系列预算的方法。

优点:(1)预算范围宽;(2)便于评价与考核。

定期预算法以不变的会计期间(如日历年度)作为预算期的一种编制预算的方法。

优点:使预算期间与会计期间相对应,便于将实际数与预算数进行对比,有利于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缺点:缺乏长远打算,导致一些短期行为。

滚动预算法又称连续预算法或永续预算法,编制预算时,将预算期与会计期间脱离开,随着预算的执行不断地补充预算,逐期向后滚动,使预算期始终保持为一个固定长度(一般为12个月)的一种预算方法。

运用滚动预算法编制预算,使预算期间依时间顺序向后滚动,能够保持预算的持续性,有利于结合企业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考虑未来业务活动。使预算随时间的推进不断加以调整和修订,能使预算与实际情况更相适应,有利于充分发挥预算的指导和控制作用。

【易错易混辨析】

会计主体的总结(中级会计实务

会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

(1)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的区别: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

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括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

(2)母子公司的集团、总分公司中关于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理解:

①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的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②总分公司,总公司是会计主体也是法律主体,分公司是会计主体不是法律主体。

【历年考题剖析】

下列各项费用预算项目中,最适宜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的是( )。(财务管理-单选题-2012年)

A.人工费

B.培训费

C.材料费

D.折旧费

答案:B

解析:零基预算的全称为“以零为基础的编制计划和预算的方法”,它是在编制费用预算时,不考虑以往会计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或费用数额,而是一切以零为出发点,从实际需要逐项审议预算期内各项费用的内容及开支标准是否合理,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费用预算的方法。根据本题给出的选项,企业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折旧费都需要以以前年度的金额为基础,只有培训费适合采用零基预算,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

点评:本题考核“零基预算”知识点,该知识点与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实验班模拟试题二多选题第2题、普通班模拟试题一判断题第2题考点基本相同。与2012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应试指南•中级财务管理》27页例题4基本一致。在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中级财务管理》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正保会计网校陈华亭老师考前串讲班中重点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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