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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3.11.14)

2013-11-14 15:04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外购存货的初始计量(中级会计实务

(1)存货成本的内容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他成本,如为特定客户定制产品而发生的产品设计费)。

(2)外购存货

注意1:由于发生合理损耗会使存货的单位成本提高。

注意2:入库前发生的不合理的损耗,不应计入存货的成本,根据发生损耗的具体原因,计入对应的科目中。

如果是由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应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冲减存货的采购成本;

如果是意外原因(地震、台风、洪水等)导致存货发生的损耗计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尚待查明原因的首先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再作相应处理。

注意3:入库以后发生的挑选整理费用、保管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

注意4:商品流通企业的特点: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再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例题•单选题)甲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200公斤,货款为6000元,增值税为1020元;发生的保险费为350元,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为130元;验收入库时发现数量短缺10%,经查属于运输途中合理损耗。甲企业该批原材料实际单位成本为每公斤( )元。

A.32.4

B.33.33

C.35.28

D.36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外购原材料实际成本的核算。

实际入库数量=200×(1-10%)=180(公斤)

购入原材料的实际总成本=6000+350+130=6480(元)

甲工业企业该批原材料实际单位成本=6480/180=36(元/公斤)

【疑难问题解答】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是否与所有权保留条款冲突(经济法)

这是两个不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这里的规定即体现了当事人另外约定的一种情形。因此,本规定实际上是一个提示性的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这样的约定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约定是当事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表现,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这个规定,买卖合同中可以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有利于出卖人的条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卖人躲避不能取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认为重要的义务以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转移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易错易混辨析】

股票的特点及分类(财务管理)

永久性,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属于公司的长期自有资金,没有期限,不需归还。

流通性,股票特别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具有很强的变现能力,流动性很强。

风险性,股票价格的波动性、红利的不确定性、破产清算时股东处于剩余财产分配的最后顺序等。

参与性,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按照股东权利和义务,股票可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票的特征:

(1)公司发行的代表着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加特别限制的,股利不固定的股票。

(2)是公司最基本的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情况只发行普通股。

优先股股票的特征:

(1)公司发行的相对于普通股具有一定优先权的股票,其优先权利主要表现在股利分配优先权和分取剩余财产优先权上。

(2)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仅对涉及优先股权利的问题有表决权。

按照票面是否记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的特征:股票票面上记载有股东姓名或将名称记入公司股东名册的股票。

无记名股票的特征:不登记股东名称,公司只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按照发行对象和上市地点,可分为:A股,境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交易,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B股,境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交易,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

H股,注册地在内地,在香港上市的股票。

N股,在纽约上市。

S股,在新加坡上市。

【历年考题剖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有关决议的有( )。(经济法-多选题-2012年)

A.公司合并的决议

B.公司分立的决议

C.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

D.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回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点评:注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回购股份”的不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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