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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2013.11.29)

2013-11-29 18:07  【 】【打印】【我要纠错

【法规解读】

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一)按征收率3%计税的情形。

1.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二)有下列情形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下同)。

2.原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却因纳税人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而未抵扣的,属于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不得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而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税。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或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三)按征收率4%计税的情形。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4.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销售下列货物的行为可选择按6%的征收率计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自产)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7.自来水公司销售购进的自来水;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不得抵扣。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以上第一种~第七种应税行为,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除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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