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正文

专家答疑(2013.11.29)

2013-11-29 18:08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停车服务是否属“营改增”

提问:

我公司主营业务是提供宾馆住宿服务,同时拥有场地,为货车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停车费。请问,我公司提供的停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停车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货运客运场站。因此,若贵公司经营性质属于货运客运场站,则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的行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否则不属于。

2、产品批发市场有何税收优惠

提问:

我单位为2013年2月注册成立的一家专门从事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农贸市场,拥有一处经营用房产。请问,我单位可以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解答: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因此,你单位作为专门经营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农贸市场,所有的厂房及占用的土地,在2013年2月成立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热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