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时间如何规定?
甲集团公司有5个子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时间周期怎样确定?是每月、每季、半年、还是年度合并一次?
解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一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根据上述规定,合并报表的编制期间应与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新准则明确为年度和中期,中期可以是半年、季度,也可以是月度。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是参照原《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中,对期间的规定编制的,即:“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纳税实务咨询】
企业将装修后的一处房产转让,与购买方签订两份合同,分别收取转让房屋的价款和装修费,装修费部分是否可按“建筑业—装饰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