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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技巧(2013.12.10)

2013-12-10 16:19  【 】【打印】【我要纠错

【实务技巧】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取决于其经济活动的性质,取得什么性质的收入,就产生什么样的纳税义务。如果销售货物,取得货物销售收入,就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销售不动产,取得不动产销售收入,就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在经济活动性质和收入性质比较清晰时,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一般不会产生分歧,但是在经济活动性质模糊时,税企之间就可能产生分歧,纳税人可能遭受事先没想到的损失。签订经济合同时,需认真考虑交易的方式、合同的措辞,尽量规避潜在的税收风险。纳税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合同时,考虑潜在的税务风险,根据对税务风险的评估,适当调整交易的模式与合同的措辞。

二是被转让股权的企业,除不动产外,还应有其他资产、员工,也就是说,是一个可以正常经营的企业,而不是仅有不动产的公司。

三是转让价格要高于被转让股权公司不动产的公允价值。因为转让的是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不仅取决于不动产的公允价值,还应取决于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转让价格远高于不动产公允价值,转让股权的说服力就高一些。

四是如果转让价格与不动产价格差不多,可以考虑让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事先处理一些不动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降低不动产价值在整个交易价格中的比例。

总之,纳税人如果能将税务风险评估作为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程序,在考虑税务风险的基础上,确定交易的内容与合同的表述,对防控潜在的税务风险,就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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