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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12.13)

2013-12-13 08:10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吸收合并与投资收回的区别

提问:

子公司房产过户时,我公司按照吸收合并进行了账务处理,税务局按照合并、重组出具了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证明。吸收合并与投资收回的区别是什么?我们的理解是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不再存在;收回投资,被投资企业有可能继续存在。

解答: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吸收合并,合并方应办理变更登记,而被合并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通常被合并方股东将变更成合并后公司的股东。

投资收回,指股东收回投资,即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股东撤回或减少投资,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属于减资行为,被投资企业依然存续。

2、向股东分配利润何时扣个税

提问: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投资比例分配的未付股利,是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在实际支付给股东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法规依据是什么?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因此,公司应在向个人支付个人股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公司将应付个人股利通过公司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个人有权随时提取的,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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