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技巧】
职工收入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帮助本单位职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实现职工获得的劳动报酬最大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小化,可以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
(一)单位职工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策略
1.在劳动合同中突出福利待遇,间接增收的税收筹划
支付工资、薪酬的单位为员工确定适当的而不是较高的名义工资,然后以税法允许的各种福利补贴的方式保证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而且不直接将各种补贴款发放给纳税人,而是由企业支付、纳税人享受福利待遇。如:由单位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免费(或成本价)提供用餐、为职工报销教育培训费、免费为职工提供体检等医疗福利等等。通过以上为职工支付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个人在实际收入水平为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名义工资和实际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
2.工资、奖金所得合法递延实现,可以防止税率的爬升,以降低税负在税基总量不变、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工资、奖金所得合法递延实现,可以防止税率的爬升,以降低税负。
例如:当年终奖为18000元时,适用税率为3%(18000/12=1500),应纳个人所得税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当年终奖变为18001元时,适用税率为10%(18001/12>1500),应缴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收入16305.90元。即年终奖增加1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了1154.10元。
再如:某职工年终奖54000元,月平均奖金54000/12=4500元,应纳个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
如果其年终奖55000元,则55000/12=4583.33元,应纳个税=55000×20%-555=10445元,税后收入为550000-10445=44555元。
这样,多发奖金1000元(55000-54000),实际收入反而少了4150(48705-44555)元。由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如果全年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数值靠近不同税率的临界点,会出现获得奖金多反而收入少的情况。
(二)造成如上状况的原因
1.从年终奖的计税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年终奖征税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
2.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除了税负重以外,第二个缺陷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
如果年终奖恰好为1500×12=18000,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超过18000元发放奖金,就会适用10%税率。
假设用A表示企业超过18000元发放年终奖时个人税后收入与发放18000元年终奖时税后收入相等的奖金额,则A-(A×10%-105)=17460元,解得A=19516.67元。即当员工的年终奖在18000元至19516.67元之间时,超过18000元的部分不应以年终奖金的形式发放,而是采取转入工资、报销发票等方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