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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闻(2013.12.20)

2013-12-20 16:50  【 】【打印】【我要纠错

财税新闻】

1、税总:避免纳税人审批多头跑

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审批有望避免“多头跑”。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审批事项将集中到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办理。“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等的时间过长,纳税环节要多头跑,比如当期税务核查需要到通州一家税务所办理,申领发票又要到另一个税务所,中间路程20多公里。”通州一位纳税人称。国税总局表示,当前税务行政审批存在环节较多、多头受理、权力监督制约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办税服务效能的充分发挥,以后审批事项集中到办税服务厅。对由纳税人发起的审批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执行,避免纳税人“多头跑”的现象。

国税总局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涉税资料,严格规范非许可审批。对于即办事项,实现窗口审批;对于转办事项, 要进一步优化流转环节,缩短办结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实地核查的事项,在受理完毕后,要即时转至核查部门调查,并由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审批结果。另外国税总局要求推进网上审批,并将审批过程置于监督之下。

2、五类机构可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银监会近日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都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同时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办法》规定的五类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

《办法》扩大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最低期限降低为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同时允许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2007年,商业银行试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6年来,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实力较大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持续增强。截至2013年9月末,全国23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9560亿元,近6年年均增长率89%;所有者权益1041亿元,实现净利润118亿元,资产质量状况良好,业务规模和经营实力稳步增强,成为推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主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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