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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12.24)

2013-12-24 16:38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应税与免税产品混合的账务问题

提问:

公司经营的产品中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通过预算,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远大于销项税额。对此,公司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了,有什么规定?如暂时不想享受了,以后情况好转是否可以申请享受?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2、补开发票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时间

提问:

我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当月未开具发票,次月已补开发票,应何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你企业应于销售商品当月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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