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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2013.12.27)

2013-12-27 08:24  【 】【打印】【我要纠错

【法规解读】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上)

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政”)。此政策一出,第一时间就得到各界的纷纷关注。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三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障、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其中,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已发展得比较完善。而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和“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发展相对滞后。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体现了国家大力推动养老体系“第二支柱”发展的趋势。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近6万家,参加职工近2,000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积累约5,400亿元;但对比同期美国资产规模已超过3.7万亿美元的401K计划,中国的养老市场未来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新政将成为中国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新一轮快速发展的重要引擎,将有机会推动我国养老体系“三大支柱”更加平衡地发展,为今后养老提供更多元、更稳定的保障。

新政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与美国401(K)计划的趋同。新政中提及的个人所得税递延,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企业为个人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EET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EET模式。

问题1:对于过去没有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新政会带来什么影响?

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适用于员工当期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了一个新的整体薪酬分配渠道。企业缴费部分的税优安排,可以帮助企业在成本不增加的情况下,给予员工更为受益的收入安排,为优化员工整体薪酬结构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将有利于推动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和普及。

以某公司的工资总额预算增长8%为例,方式A为将所有增幅直接作为员工工资发放,则需合并计税,工资越高,税率越高;方式B为将其中的5%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则这部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越高,税优力度越大。

问题2:过去员工对参与年金计划共同缴费的积极性不高,新政对员工会有什么影响?

个人所得税递延新政作为一项财税制度,为员工提供了实现当期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帮助员工在享受税优的前提下,更为积极地进行养老财务规划。虽然在此之前,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相继出台了对企业层面的税优政策和对员工所享受的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税优政策,但因员工个人缴费是从税后工资中缴纳,难以鼓励员工自愿提高个人缴费额度,使得年金计划成为只有企业缴费的“独角戏”,这也成为中国的企业年金与美国的401(K)计划最明显的差异之一。新政的出台将鼓励员工的参与积极性,将推动年金计划共同供款的模式,以更有效发挥其养老保障作用。(下期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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