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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12.27)

2013-12-27 08:26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法人股权转让应缴哪些税种

提问:

现我企业将法人股转让给自然人,请问应缴纳什么税?

解答:

应按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应按财产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

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2003年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生产国家扶持产品如何缴税

提问:

我企业是一农业生产企业,我们生产的是国家扶持节水的滴灌管和滴灌带,请问是否缴缴纳增值税?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答:

《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一、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贵企业是生产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企业,因此不符合相关条件,不能享受减免政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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