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不符怎么处理?
请问:请问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不符的话,账务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呢?
解答: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关系,要求两者应该一致。但实际上,两者的数额并非在每一时期都相等,只有当投资各方按合同或章程规定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后,企业的实收资本才等于注册资本。在投资者缴足出资额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还可能会增加资本,如,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使实收资本不等于注册资本。但由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实有资本相一致。因此,企业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持有验资证明等,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上面另有规定一般指可以允许分批缴付注册资金,如果你企业不属于上述范畴,就应该按规定交足注册资金,否则第二年工商年检会过不去,如果在公司成立的时候按规定缴付,验完资后又抽回,那么就属于抽逃注册资金了,也要在第二年验资之前补回。
【纳税实务咨询】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8月购进一台小汽车用于个人消费,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该车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二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37号附件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新购买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不再区分是否自用,均可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