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民事诉讼的判决和执行(经济法基础)
1.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3)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疑难问题解答】
如何理解“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内容?(初级会计实务)
解答: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取得该投资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溢折价),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应交税费”等科目。
购入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等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内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合同支付的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应计利息)。
收到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折价摊销额,借记本科目(溢折价),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溢价摊销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在重分类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易错易混辨析】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经济法基础)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是行政救济的方法,既有区别也有密切联系,其区别是:
(1)受理机关不同。行政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要求对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或检查,以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2)处理程序不同。行政诉讼是采用司法程序,在法院主持下,由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决;行政复议不采用司法程序,而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进行判断和作出决定。
(3)法律效果不同。经过行政诉讼,法院对行政行为正确与否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或者相对人都必须执行裁决确认的内容;对行政复议的结果则不同,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对复议结果仍然表示不服,并有权就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复议结果是否正确。
(4)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5)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6)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历年考题剖析】
下列各项中,关于资产减值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初级会计实务-单选题-2013年)
A.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B.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C.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D.持有至到期投资已确认减值损失在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可以在原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
答案:C
解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属于债务工具的,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