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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4.01.07)

2014-01-07 16:19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短期借款科目核算

(1)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补充生产经营周转而借入的期限在一年内的各种款项。企业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核算短期借款的取得、偿还情况。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3)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企业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各种借款。

【纳税实务咨询】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住房的个人,分次缴纳契税还是一次性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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