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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4.01.10)

2014-01-10 16:13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仲裁的适用范围(经济法基础)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提示]上述情形即使双方自愿,也不能仲裁。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疑难问题解答】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理在什么情况下与公允价值有关系?(初级会计实务)

解答: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重分类日公允价值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入账价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应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此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利息调整"实际上反映企业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的相应摊销。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实际利率法指按实际利率计算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费用的方法,摊余成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和加上或减去累计摊销额以及扣除减值损失后的金额。

1.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收到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的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收到分期付息、一次还本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支付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3.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在将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为了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准备,企业应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本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易错易混辨析】

行政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基础)

1.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其中,经济管理性是经济法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之所在,而社会公共性是其同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之所在。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加以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由此决定了经济法律关系必然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这种管理性首先弥补了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并为恢复和维护其正常、有效地作用而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和秩序空间。无论是宏观调控法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是市场管理法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它们都是具有经济管理性的社会关系。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管理是社会公共性的,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具有经济性的社会关系都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它们必须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性。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社会公共性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运作和实现都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表现为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以社会管理者的名义实施经济管理,这种管理是一种普遍性的措施,着眼于社会整体,而不是着眼于某个个体。因此,在某个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如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虽然其表面上是针对某个个体,但其实质是为了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历年考题剖析】

企业每期期末计提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利息,对其中应当予以资本化的部分,下列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初级会计实务-单选题-2012年)

A.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B.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C.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D.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答案:C

解析:长期借款一般都是有专门用途的,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是要计入到所占用借款的项目成本中,本题中记入“在建工程”科目,由于长期借款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则计提的利息记入“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故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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