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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4.01.17)

2014-01-17 14:48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同城、异地商品销售的核算

(1)同城商品销售的核算

同城商品销售,一般采取提货制和送货制的商品交接方式。

采用提货制方式的,一般是由购货方到生产商品企业或商业批发企业仓库选好所购商品品种和数量后,到生产企业或商业批发企业业务部门交款并取得一式数联的购货发票,凭购货发票到指定仓库提货。因此,交款提货是提货制常用的结算方式。

采用送货制方式的,一般是购销双方签订合同,销货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将商品送到购货方。然后向购货方收取款项。也有先办理全部或部分货款结算,然后送货的情况。因此,交款送货或送货收款是送货制常用的结算方式。

如果企业每天销货笔数较多,为了加强复核与汇总工作,简化记账工作,收款台每日可按销售部门汇总每种商品销售数量和金额,编制“销货日报表”,及所附的销货凭证,连同送款回单一并送财会部门作为记账依据。财会部门根据销货发票和结算单据编制“收款日报表”,并与“销货日报表”相核对,正确无误后,再编制记账凭证。

(2)异地商品销售的核算

异地商品销售,一般采用“发货制”,由业务部门根据与购货单位签定的合同中规定的商品品种、数量、规格等要求,填制“发货单”一式数联,分送有关部门。储运部门根据“发货单”备货、发货,并办理托运手续,取得承运部门的运单,连同“发货单”及有关凭证,一并送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取得银行托收回单后,连同有关凭证一起送财会部门作商品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因此,异地商品销售的货款结算多采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也可以采用商业汇票或银行汇票等适合异地的结算方式。

【纳税实务咨询】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规定,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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