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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4.01.29)

2014-01-29 16:23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受托代建房产的处理

问:受托方符合代建房规定的条件,受托方是否核算收入和成本?如果需要核算,代建房收入与成本是否同价?受托方的“开发成本—代建房”结转到“经营成本—代建房结算成本”后,转给委托方房产时,依据什么凭据转出?

解答:受托方符合代建房规定的条件,则其所取得的发票均是委托方名义的发票,当然由此形成的成本费用实质上是在为委托方进行代为结算管理,与其本身的开发经营业务毫无关系,受托方无需核算该项目的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也就不存在代建房收入与成本同价的疑问,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其收取委托方的代建房手续费收入应当作为经营业务收入核算,为此发生的支出应当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由于受托方是代建行为,在科目设置上,其在“开发成本—代建房”归集的成本费用建造完工后应转入“开发产品—代建房”科目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如果受托方仅是收取管理费,且不垫付资金,所有的房产建造成本由委托方自行负责,则受托方不需要负担房产造价成本的结转,仅就其收取的管理费收入确认收入,计征营业税,其在“开发产品—代建房”归集的成本费用转入“其他应收款—委托方”即可。

【纳税实务咨询】

委托开垦耕地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开垦耕地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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