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初级会计实务)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计提折旧或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2)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持有期间不得转回。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1)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2)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1)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存在确凿的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且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3)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疑难问题解答】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经济法基础)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这条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易错易混辨析】
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初级会计实务)
解答:1.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
借:开发产品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2.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转换时的公允价值)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换是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
借:开发产品(转换时的公允价值)
贷: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换是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历年考题剖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经济法基础-单选题-2011年)
A.试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无固定期限用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点评:注意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都一定是书面形式。
【答疑精华】
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初级会计实务)
解答:1.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
外购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实际成本的确定与外购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一致。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2.自行建造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实际成本的确定与自行建造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一致。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1)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取得的租金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同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