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自建模具的处理
问:我公司主要生产玻璃钢游艇,属于自建模具、自生产的企业,自制模具价值为300万元~500万元,价值较大。请问是应将模具转入固定资产,还是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按模具所能生产的游艇数量摊销?
解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指南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所以会计上判断是否为固定资产的标准是:(1)先考虑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2)再考虑使用寿命是否超过一年;(3)不满足第一个条件时还可以考虑价值因素。所以,据此判断,贵单位的模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比作为低值易耗品更符合会计原理。至于摊销方法,按模具所生产的游艇数量来计算折旧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但如果这样计算的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话,则可能涉及纳税调整。
【纳税实务咨询】
公司股东将自有资金借给公司,未签订协议,不用利息。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股东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收?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解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公司股东如属于企业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股东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经营常规,构成关联交易,无论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