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经济法基础)
1.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提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经济法基础)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①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①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提示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提示2: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疑难问题解答】
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的利息怎么做分录,短期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计入应付利息吗?(初级会计实务)
解答:长期借款分期付息:
借:财务费用等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或在贷方)
贷:应付利息
长期借款到期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财务费用等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或在贷方)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易错易混辨析】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经济法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历年考题剖析】
某公司2008年7月1日向银行借入资金6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为6%,到期还本,按月计提利息,按季付息。该企业7月31日应计提的利息为( )万元。(初级会计实务-单选题-2009年)
A.0.3
B.0.6
C.0.9
D.3.6
答案:A
解析:7月份应计提的利息=60×6%/12=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