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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4.01.08)

2014-01-08 16:04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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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售后回购的相关会计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论坛精华:办公室众生相

>作为会计如何管好老公的钱

>跟名师郭建华学习会计基础班课程

【名师专栏】

叶青老师对《税法》科目中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精彩讲解(税法)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算土地土地增值税中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内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计算公式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内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非固定的5%或10%。计算公式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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