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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4.01.10)

2014-01-10 16:05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破产法中的表决规定(税收相关法律)

(1)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只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提示:破产法中的表决程序比较难记忆,在备考的过程中要注意归纳总结,对比记忆,这样有利于将这些知识牢固的掌握,并且可以避免发生混淆

【疑难问题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税务代理实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1)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例外:

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②企业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④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⑦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⑧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2)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规定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A.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B.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C.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提示: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易错易混辨析】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并代为支付拆迁补偿费究竟如何纳税?(税法Ⅰ)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取得的全部款项中包括两笔收入,一笔是因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而取得的,按建筑业纳税;一笔是因从事代理行为,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而取得的,按服务业-代理业纳税。

举例: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平整土地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取得全部收入105万元,代委托方支付拆迁补偿费80万元;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收入125万元。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应纳服务业营业税=(105-80)×5%=1.25(万元)

应纳建筑业营业税=125×3%=3.75(万元)

【历年考题剖析】

中国公民李某2010年在国内取得一次性服装设计收入30000元;在A国和B国各取得一次性服装设计收入80000元,已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李某上述收入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税法Ⅱ-单选题-2011年)

A.4800

B.5200

C.8800

D.7400

答案:C

解析:国内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A国所得抵免限额=80000×(1-20%)×40%-7000=18600(元)

A国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税款=18600-15000=3600(元)

B国所得抵免限额=80000×(1-20%)×40%-7000=18600(元),已在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所以,B国所得不用在我国补税。

李某上述收入在中国境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3600=8800(元)

点评:本题考核“劳务报酬所得个税计算”和“境外缴纳税款抵扣”知识点,属于很重要的知识点,属于常考题型。与正保会计网校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Ⅱ)》课件考试中心特色班模拟试题(二)单项选择题第19题考核相同知识点。

【答疑精华】

出售时投资收益和影响营业利润的一般适用公式(财务与会计)

交易性金融资产:

出售时的投资收益=出售价款-初始成本

出售时对营业利润的影响=出售价款-出售时的账面价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

出售时的投资收益和对营业利润的影响=出售价款-出售时的账面价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出售时的投资收益(没有计提减值)=出售价款-初始成本

出售时对营业利润的影响(没有计提减值)=出售价款-初始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

处置时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收取的价款—账面价值+资本公积转到其他业务成本的金额

处置时影响损益的金额=收取的价款—账面价值+资本公积转到其他业务成本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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