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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4.01.15)

2014-01-15 16:22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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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税法Ⅰ:服务业税目

>外币兑换交易,买入价、卖出价

>论坛精华:创业失败决策7大盘点

>网校学习团队如何给你力量

>2014注税梦想成真辅导书火爆热销

【名师专栏】

奚卫华老师讲解的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税务代理实务)

(1)外籍个人在境内担任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个人,是否对以前月份来源于中国境内而由境外支付的所得一并申报纳税。

①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居住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②对在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2)董事费

不在本企业任职:劳务报酬所得;

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3)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个人所得税

(4)企业以实物(车辆、房屋等)向雇员提供福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实物的当月,将实物折合为现金,在规定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按月平均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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