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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税法Ⅰ:服务业税目
>外币兑换交易,买入价、卖出价
>论坛精华:创业失败决策7大盘点
>网校学习团队如何给你力量
>2014注税梦想成真辅导书火爆热销
【名师专栏】
奚卫华老师讲解的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税务代理实务)
(1)外籍个人在境内担任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个人,是否对以前月份来源于中国境内而由境外支付的所得一并申报纳税。
①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居住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②对在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2)董事费
不在本企业任职:劳务报酬所得;
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3)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个人所得税
(4)企业以实物(车辆、房屋等)向雇员提供福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实物的当月,将实物折合为现金,在规定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按月平均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