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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2014.01.22)

2014-01-22 11:49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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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精彩讲解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D0”和“D1”的常见叫法

>论坛精华:养生最佳时段

> 话题:你春节假期会学习吗

>税法版块学习活动:迎新年 齐守“税”

【名师专栏】

杨军老师对《税法》科目中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精彩讲解(税法)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从租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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