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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4.1.3)

2014-01-03 07:31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实物返利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提问:

我公司从供货方取得了部分实物返利,且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部分实物返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不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上述公司从供货方取得的实物返利及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应纳税额1元以下时怎样处理

提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这种情况下企业账务上应如何处理?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根据上述规定,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不需要支付的款项,不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会计上按原计提路径冲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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