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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闻(2014.1.7)

2014-01-07 08:12  【 】【打印】【我要纠错

【财税新闻】

1、国务院专项发票严打收效大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为依法严厉打击整治“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税制改革顺利推进,2013年5月~10月,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全国公安、税务机关联合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战果,破获各类发票犯罪案件10043起,涉案金额519.57亿元,累计查补入库税款49.28亿元。

专项行动有效防控了“营改增”试点行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将严打侵害“营改增”犯罪活动作为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及时下发防范打击“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发票犯罪的指导意见,部署各地严密监控“营改增”试点行业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并依法从严查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税务、公安机关共重点检查“营改增”试点企业1400余户,查办虚开发票犯罪案件151起,涉案金额15.86亿元。

2013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指挥北京、江苏等12个省、直辖市的公安和税务机关,以“营改增”试点的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业为重点,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破获虚开发票犯罪案件86起,涉案金额13.37亿元,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为税制改革顺利推进创造了良好环境。

2、岩金矿石等资源税标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岩金矿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通知规定,岩金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每吨4元;七等矿山每吨3元。通知中同时规定,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4元。北方海盐、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液体盐及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的规定执行。提取液体盐(俗称卤水)制取化工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

3、上海正式启动电子发票试点

2013年12月28日零时,上海市正式启动电子发票试点。当天下午1时,京东商城、网上1号店、易迅网和东方购物4家购物网站面向个人消费者开具出全市首批、共计21份电子发票。

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传统纸质发票成本高、效率低的弊端日渐明显,这与网络购物业务量大、订单集中和交易迅速的特点不相适应。为此,上海市税务机关会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积极探索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通过推出可在线开具、传输和存储的电子发票,为加速推动网上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打通“关键一环”。据了解,首批试点的有京东商城华东总部、网上1号店、易迅网和东方购物4家交易量大、技术成熟、社会影响力广的电子商务企业,上述企业可为15个大类、90余万种商品开具电子发票,此举将大大简化发票的开具、分发、邮寄和存储等环节,进一步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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