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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2014.1.10)

2014-01-09 08:17  【 】【打印】【我要纠错

【法规解读】

法院怎么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

犯罪数额涉及三项内容

案例

被告人吴某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采取按发票面额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用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额共计15万余元。同时,吴某为弥补进项发票的不足,多次从他人处购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由其本人填写或指使他人代为填写的方法,虚构多家单位为供货方,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0余份,虚开的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本案中,不应将虚开的进项数额和销项数额合并计算认定为虚开数额,而应以被告人吴某虚开的进项和销项中较大的进项数额来认定其虚开的数额,即吴某的虚开数额为200余万元,虚开的销项税值15万余元不应计入。

解析

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就是其虚开的销项发票被受票单位用于实际抵扣的税款数额,加上行为人用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自己实际经营活动的应交税款数额。如果行为人仅利用虚开的进项税额抵扣了自己实际经营活动的应交税款,而把虚开的销项税额采用大头小尾方式或游离于账外及用假发票虚开等形式,偷逃了此部分税款,那么,不论其虚开后进项发票数额和虚开后销项发票数额二者孰大孰小,两者的抵扣均会危及国家税款,其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便是两项实际抵扣之和。

我国刑法条文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应包括虚开税款数额、骗取国家税款数额以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数额,且以上三个数额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等重要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纳税的义务,认定虚开的数额应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如吴某的情况。认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也只以销项受票人已经向税务机关实际抵扣的数额计算。(连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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