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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闻(2014.1.14)

2014-01-14 07:36  【 】【打印】【我要纠错

【财税新闻】

1、不动产登记局望推进房产税

日前来自国土资源部的信息称,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部门将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未来国土部将承担起不动产信息登记制度的牵头角色,而散落在其他部委的一些登记职责可能将划归至国土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则可以协调地方具体工作的一些内容。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1月11日举行的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新职能,具体内容将包括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等。2013年11月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会议提出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专家称土增税执行弹性过大

因为央视、众多房企、“大炮”任志强、万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的先后卷入,围绕土地增值税“欠税”、“清算”问题展开的“舆论大战”近来持续引发社会关注。10日,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舆论大战”爆发的根源在于土地增值税立法上缺乏确定性,在执行中存在过大弹性,以致留下税收规划空间,因此,现在是重新检讨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了。

“这次的争端,各方都有自己的理由。我认为,争端的症结在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弹性过大。只有完善税制,减少弹性,才能有效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职能作用。”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直言,从目前土地增值税“应清算”和“可清算”的政策看,表面看是清楚的,但其实执行中有不小的弹性。

一是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政策看,只有“应清算”才是现实中的必须清算,而对于“应清算”的条件,企业存在一定的可控性,比如,在触发清算“完成销售”这个条件上,企业就可以有一定的余地,没有完成销售就可以不清算。二是从土地增值税政策中有关“可清算”的规定看,弹性就更大。既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总项目和分项目的区别,还有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的认定等。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为例,是指分项目或栋,还是整个项目?某几栋、某部分项目可能满了三年,但总项目没有满,如何认定?还有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提法,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存在“可要求”和可不要求清算的问题。“这种政策空间并不利于法的执行。”杨卫华说。

3、土地使用税减免权限下放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按照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总局要求省级地税机关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要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等。其中,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同时,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审批。

负责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审批工作。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及时让纳税人知晓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受理机关、办理流程、需报送的资料等。要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管理工作方式,推进网上审批。要设立困难减免税审批台账,定期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困难减免税批准情况。要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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