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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4.1.21)

2014-01-21 08:23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汇率损失是否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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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企业有外币业务,请问因汇率产生的损失,所得税前可否扣除?

解答: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2、非本公司人员差旅费怎样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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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非本公司人员的差旅费、业务费等发生的费用,比如外聘专家的差旅费等,应记入什么会计科目?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的规定,非本公司人员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差旅费、业务费,属于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可以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企业所得税前也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第十条关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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