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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4.02.18)

2014-02-18 14:10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福利费的处理

问:(1)公司每月通过移动营业厅给员工缴纳的手机话费(营业厅开具了交款发票),这样的票据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费用中列支吗?

(2)公司支付的福利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是否正确?

(3)我公司每月中旬,月末都请员工聚餐,一月2次,有餐饮发票。请问:员工聚餐的费用能否做职工福利费计入管理费用中?税务上允许这样做吗?

解答:(1)可以在福利费用中列支,即作为福利费用。

(2)要根据获得福利费的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而定。生产人员的计入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管理人员的计入管理费用,销售人员的计入销售费用。

(3)也属于福利费用,税务也是认可的,但是企业福利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工资的14%。

【纳税实务咨询】

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2011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餐饮业微型企业的标准。因此,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目前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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