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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4.02.19)

2014-02-19 15:08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生产加工型企业车间生产产品报废的处理

问:我是一家生产加工型企业,我公司每月生产的产品有7%左右不合格,每月比较均衡,请问,这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处理方面,由于贵公司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纳税实务咨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据此,如果一般纳税人只是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就对外销售,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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