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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4.02.25)

2014-02-25 15:52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会计基础知识:市净率

  概念:是指普通每股市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它反映普通股股东愿意为每1元净资产支付的价格,其中,每股净资产(也称为每股账面价值)是指普通股股东权益与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的比率,它反映每只普通股享有的净资产。

  公式:

  市净率=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普通股股东权益/流通在外普通股

  如果该公司既有优先股又有普通股

  通常只为普通股计算净资产。

  首先,从股东权益总额中减去优先股的权益,包括优先股的清算价值及全部拖欠的股利,得出普通股权益。

  其次,用普通股权益除以流通在外普通股,确定普通股每股净资产该过程反映了普通股股东是公司主体的剩余所有者的事实。

  举例:假设ABC公司有优先级10万股,清算价值为每股15元,拖欠股利为每股5元;2009年1月31日普通每股市价36元,2009年流通在外普通股100万股。根据ABC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

  本年每股净资产=[960-(15+5)×10]/100=7.6(元/股)

  本年市净率=36/7.6=4.74

  【纳税实务咨询】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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