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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4.02.26)

2014-02-26 14:39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劳动仲裁(经济法基础)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提示]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提示]劳动仲裁与本书第一章所讲的仲裁不同。劳动仲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第一章所讲的仲裁,其法律依据是《仲裁法》。

(1)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①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③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申请和受理

①申请时效

②仲裁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③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开庭和裁决

①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③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⑤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⑥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疑难问题解答】

长期借款的会计处理(初级会计实务)

解答:1.取得长期借款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并将取得的款项存入银行时,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

如果已经直接将借款购置了固定资产或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则应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2.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长期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期预提并计入有关科目;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长期借款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按以下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数,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记入“应付利息“科目。分别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1)属于筹集期间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3)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改扩建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数,计入所购建或改扩建固定资产的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3.归还长期借款

企业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易错易混辨析】

判决和裁定之间的区别(经济法基础)

1.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比如:甲向A法院起诉,A法院一看,说“你这个案子应当向B法院起诉”,于是就裁定“不予受理”。这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是“裁定”。

又如:甲把乙打伤,乙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甲赔偿乙各项费用5000元。这就是对“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而且一个案件只能是在最后有这么一个“判决”。

【历年考题剖析】

企业每期期末计提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利息,对其中应当予以资本化的部分,下列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初级会计实务-单选题-2012年)

A.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B.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C.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D.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答案:C

解析: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在建工程”,计提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利息计入“长期借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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