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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4.02.13)

2014-02-13 16:01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1.为什么说风险调整折现率法意味着“风险随时间推移而加大”?(财务成本管理)

主要的原因是风险调整折现率法用单一的折现率同时完成风险调整和时间调整。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无风险报酬率为10%,风险调整折现率为12%,对于预期的10000元:

(1)如果发生在第1年年末,则用无风险报酬率作为折现率计算得出的现值为10000×(P/F,10%,1)=9091(元),用风险调整折现率作为折现率计算得出的现值为10000×(P/F,12%,1)=8929(元),第1年的肯定当量系数=8929/9091=0.9822;

(2)如果发生在第2年年末,则用无风险报酬率作为折现率计算得出的现值为10000×(P/F,10%,2)=8264(元),用风险调整折现率作为折现率计算得出的现值为10000×(P/F,12%,2)=7972(元),第2年的肯定当量系数=7972/8264=0.9647;

(3)如果发生在第3年年末,则用无风险报酬率作为折现率计算得出的现值为10000×(P/F,10%,3)=7513(元),用风险调整折现率作为折现率计算得出的现值为10000×(P/F,12%,3)=7118(元),第3年的肯定当量系数=7118/7513=0.9474;

(4)如果发生在第4年年末,则用无风险报酬率作为折现率计算得出的现值为10000×(P/F,10%,4)=6830(元),用风险调整折现率作为折现率计算得出的现值为10000×(P/F,12%,4)=6355(元),第4年的肯定当量系数=6355/6830=0.9305;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在风险调整折现率法下,由于用单一的折现率同时完成风险调整和时间调整,结果导致随时间推移,肯定当量系数越来越小,即风险随时间推移而加大。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经济法)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把握,必须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③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其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③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③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疑难问题解答】

如何更好理解战略和结构之间的关系?(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解答:战略与结构的关系基本上是受产业经济发展制约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企业应有不同的战略,企业的组织结构也相应做出了反应。企业最先对经济发展做出反应的是战略,而不是组织结构,即在反应的过程中存在着战略的前导性和结构的滞后性现象。

战略前导性:是指企业战略的变化快于组织结构的变化。这是因为,企业一旦意识到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提供了新的机会和需求时,首先会在战略上做出反应,以此谋求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当企业自我积累了大量的资源以后,企业也会据此提出新的发展战略。当然,一个新的战略需要有一个新的组织结构,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原来的组织结构。如果组织结构不做出相应的变化,新战略也不会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效益。

结构滞后性: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常常慢于战略的变化速度。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里更是如此。组织内部机构的职责在变革的过程中常常含糊不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新、旧结构交替有一定的时间过程。二是管理人员的抵制。

【易错易混辨析】

从契税征税对象来看各项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税法)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①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②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因为以自有的房地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使用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也不办理契税手续。

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

房屋的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其中,将自己的房屋转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作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人。房屋赠与的前提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

(5)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是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是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是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是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历年考题剖析】

1.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其20×9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事项如下:①当期购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期末公允价值大于取得成本160万元;②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600万元,相关资产至年末尚未开始计提折旧。甲公司20×9年利润总额为5200万元,假定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年初余额为零,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下列关于甲公司20×9年所得税的处理中,正确的有( )。(会计-多选题-2012年)

A.所得税费用为900万元

B.应交所得税为1300万元

C.递延所得税负债为40万元

D.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00万元

答案:CD

解析:20×9年应交所得税=(5200+1600)×25%=17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160×25%=40(万元),对应资本公积,不影响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1600×25%=400(万元);所得税费用=1700-400=1300(万元)。

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该比例是( )。(经济法-单选题-2012年)

A.10%

B.25%

C.30%

D.50%

答案:B

解析: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点评: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有: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和转增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对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没有限制。

【答疑精华】

注册会计师在存货监盘中的责任是什么?(审计)

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除存货的存在和状况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在存货监盘中获取有关存货所有权的部分审计证据。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在监盘中注意到某些存货已经被法院查封,需要考虑被审计单位对这些存货的所有权是否受到了限制。但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应用指南》第6段所述,存货监盘本身并不足以供注册会计师确定存货的所有权,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以应对所有权认定的相关风险。

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恰当区分被审计单位对存货盘点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对存货监盘的责任,在执行存货监盘过程中不应协助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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