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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闻(2014.2.18)

2014-02-18 08:17  【 】【打印】【我要纠错

【财税新闻】

1、两类电商出口可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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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在现有的税收政策框架下,规定两类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获得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优惠。一类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还有一类企业虽然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2、环境保护税立法进程将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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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介绍,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加快推动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加快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进度。报告介绍,自2010年6月1日起,国家率先在新疆开展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去年初,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出台了有关政策,提出了“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指导目标,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以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和完善收益分配制度为核心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3、城镇土地使用税又出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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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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