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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4.2.18)

2014-02-18 08:20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未支付补充险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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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本年按照规定比例计提补充医疗保险,但年末未实际支付,是否能够结转下年使用?结余部分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有实际支付的国家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方可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扣除,只计提未实际支付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2、代征税款手续费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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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代征印花税、代征个人所得税等业务,收到了税务局返还的手续费。这种代征税款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解答:

单位和个人从税务局收到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内容,应适用现行营业税政策里的“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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