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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技巧(2014.2.21)

2014-02-21 08:24  【 】【打印】【我要纠错

【实务技巧】

自产品用于招待的税务会计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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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和捐赠,会产生税务、会计处理的差异。这些差异该如何填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则是困扰税企双方的问题。

实务操作中,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资产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捐赠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而会计准则要求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时,税务处理应分解为两项业务:一是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二是相应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

例: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假设企业仅此业务)。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 97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上述各项业务均应按以下填报方法处理:

第一,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十三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金额100万元,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十二行“视同销售成本”填列金额80万元。

第二,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

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三,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按上述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同销售业务没有调增或调减所得额。(下期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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