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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4.2.25)

2014-02-25 08:13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盘盈固定资产折旧能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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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于没有原始的有效凭证,虽可“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但按此方法确认价值后所计提的折旧额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是否要到税务机关补开发票?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 “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此种情形不是交易行为,是企业资产以前没有入账,属于遗漏登记的资产,在盘点过程中重新发现后,可以“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不需索取原始的有效凭证。

2、企业工资总额计算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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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企业内部设置福利部门,那么企业支付给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计在企业的工资总额中,作为三项经费计提的基数?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因此,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均在福利费中列支,不能再作为计算福利费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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