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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4.03.14)

2014-03-14 15:43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贸易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

问:我公司是贸易公司,委托工厂生产产品后(FOB)再卖给我公司销售,工厂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给我公司。但现在我公司自购了部分材料发到工厂添加到产品里,材料发票是开给我公司的,故产品的成本是由工厂的材料加我公司的部分材料组成,但由于我公司发给工厂的材料发票是开给我公司,故工厂只会按他们自有材料的成本计算产品成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现在问题在于我公司自购的材料成本没有体现到产品里,请教账务应如何处理。由于我公司自购的材料技术含量高,不能由工厂代购。工厂可以直接开加工发票给我公司吗?账务应如何处理?

解答: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吧?若是,可参考下面的思路来进行处理:

(1)贵公司自己购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发料到工厂:

借: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贷:原材料

(3)收回委托加工后的产品,并取得加工发票: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加工费

注:第(3)项也可合并处理。

【纳税实务咨询】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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