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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4.3.11)

2014-03-11 07:39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能否携带空白发票跨区域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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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专门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在多个省份设有分公司。请问,总公司统一购买发票后,能否携带空白发票跨区域开具?

解答: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并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2、租赁环保设备是否减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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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融资租入一套环保设备,租赁期5年,期满后该环保设备的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答:

融资租入的环保设备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范围,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可以享受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扣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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