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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基本交易规则

2008-07-11 16:05 来源: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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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沪基本交易规则

  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交易品种:A股、B股、国债现货、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基金。

  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东为报价单位,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元面额”为报价单位;国债回购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

  价格变化档位: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深市B股为0.01港元,国债回购为0.01%;沪市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B股为0.002美元。

  委托买卖单位与零股交易:A股、B股、基金的委托买单位为“股”(基金按“基金单位”),但为了提高交易系统的效率,必以100股(沪市B股为1000股)或基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如有低于100股(或B股10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同时,也不能委托买进零股,债券、可转换债券的委托单位为1000元面值(手)。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竞 价:集合竞价:上午9:15-9:25

  连续竞价: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开 市 价:某只证券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一笔成交价有可能在连续竞价中产生);

  收 市 价:深市为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价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沪市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市价。

  涨跌幅限制:自1996年12月16日起,证券交易所对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幅度不得超过10%,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票)涨跌幅度限制为5%,根据最新规定,实行PT的股票涨幅不得超过5%,跌幅不受限制。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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