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颁布新规简化寿险产品报送和备案程序
为了配合《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及《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的施行,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寿险公司不再向我局报送产品审批和备案材料,但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须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二、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销售计划无需报送我局,但是保险公司在组合产品时不得改变各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费率和现金价值,如有改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
三、对于各寿险公司在京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不迟于销售后7日内向我局报送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具体格式如下:
公司名称 文号 条款名称 产品类型 开办时间
注:以上各项内容应当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申请表》的内容一致
四、各寿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产品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在售产品的业务报告,包括保费收入情况、赔付情况和退保情况;
(二)上一年度因产品条款引发的投诉及典型的诉讼案例;
(三)上一年度停办产品的名单及停办原因;
(四)北京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各寿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人身保险产品条款与宣传的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我局报告。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局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一、各寿险公司不再向我局报送产品审批和备案材料,但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须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二、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销售计划无需报送我局,但是保险公司在组合产品时不得改变各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费率和现金价值,如有改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
三、对于各寿险公司在京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不迟于销售后7日内向我局报送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具体格式如下:
公司名称 文号 条款名称 产品类型 开办时间
注:以上各项内容应当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申请表》的内容一致
四、各寿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产品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在售产品的业务报告,包括保费收入情况、赔付情况和退保情况;
(二)上一年度因产品条款引发的投诉及典型的诉讼案例;
(三)上一年度停办产品的名单及停办原因;
(四)北京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各寿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人身保险产品条款与宣传的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我局报告。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局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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