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为何要全额支付赔偿金
李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一天,李先生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蔡女士相撞,不仅造成自己车辆损坏,而且蔡女士倒地受伤。李先生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交通部门认定,蔡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蔡女士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需一笔整容费。这时,李先生已支付蔡女士8560余元医药费。经核实,蔡女士的全部合理损失共计6.8万余元。
2006年4月,为索求赔偿,蔡女士诉至法院称,李先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亦应在承保范围内予以理赔。故要求李先生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营养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对此,李先生感到很委屈:自己已为蔡女士负担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药费,如果再要赔,也应由保险公司对其合理部分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辩称,李先生在公司投保的是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及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公司将按交通事故投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对投保人依法做出理赔,公司对蔡女士没有理赔义务,故不同意蔡女士的诉讼请求。
为何保险公司将李先生投保的是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抗辩的理由呢?这里面大有文章。因为两者本质的差异在于,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归责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损害发生时,不管侵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女士虽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法律规定,李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案件中赔偿金总额尚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城市多年来机动车管理的具体情况,故保险公司应全额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保险而要求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终审判决:除李先生已支付8560余元医药费外,保险公司再给付蔡女士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伤残赔偿金、整容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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