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 明确被保险人权利
昨天,中国保监会正式对发布我国第一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针对健康险产品“保死不保病”问题,这个《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设置了特别条款,以防止“保死不保病”现象的发生。《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另外,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这就意味着风靡一时的“返还型”健康保险被叫停。《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等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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