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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纠纷多 别让认购协议带来无谓烦恼

2004-10-25 15:34 来源:上海楼市周刊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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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购买商品房,消费者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前,常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一份“认购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但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关于认购协议的纠纷却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慎签商品房“认购协议”。

    几乎所有的购房者都经历过签《房产认购协议》,交定金,签合同,再交首期款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纠纷可能随时出现,主要表现在双方签不下合同,定金该不该退?开发商自己制定的《房产认购协议》是否合法、合理?开发商在怎样的情况下签《房产认购协议》视为欺诈?等等。

    最好别签

    现在的"认购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般"认购协议"只规定了消费者交钱的义务,却没有相应的权利。从法律角度看,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不是购房的必要程序;消费者支付的购房定金,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如果双方日后签订了商品房合同,那么定金将抵作房款;如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所收取的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于是,一些开发商就利用这项条款,人为增加"认购协议"这一额外"约定",如果消费者一方提出不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就可以克扣其定金。消费者往往有苦难言。

    对《房产认购书》的效力,大多数业主都不十分清楚。按照《房产认购书》的条款,业主交了钱,但还没见到自己要签的合同,所以我们买房者没有签下《房产认购书》前就应该仔细研究合同条款。

    由于《房产认购书》是开发商自己制定的,所以条款各不相同,影响也各不相同。对于许多消费者来说,对《房产认购书》本身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不了解。在签了《房产认购书》以后,就不得不按照要求,继续付款,结果钱已经交完了,合同还没有签下来,业主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鉴于签订"认购协议"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条件,业内人士建议,买房者在看中房子以后最好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务必谨慎

    不过有时我们会由于某些原因而不得不签定《认购协议》,这时我们也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签定协议,保护好自已应有的权利。

    首先,要确认房产的合法性。《预售合同》有规范文本,但《房屋认购协议》条款较简单,有些房产商可能利用《认购协议》中没有写明《预售许可证》的情况等,来钻法律空子,这一点购房者也不可忽视。

    其次,要在《认购协议》中、明确一些基本条款。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认购协议》中必须写明哪些条款,但既然是有约束力的意向书,至少对双方达成一致的基本内容尤其是达成意向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必须有明确的约定。

    再次,要内容合法。虽然《认购协议》形式上没有规定,但其内容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定金、违约金的约定同样不可超出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

    最后,在签认购协议时,可能有的认购协议上写的是"定金",我们要特别注意这"定金",它只有在合同里才具备法律效力。签认购协议后若是开发商违约,我们是不能得到双倍返还"定金"的。

    如果发展商还没有拿到销售许可证,那么我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就属于内部"认购书",内部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我们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切不可贪图一时的便宜而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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