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月的工资究竟纳不纳税
2007年2月5日的《中国税务报》刊发了赵国庆先生的文章《“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税》(以下简称赵文)。赵文经过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对第13个月的工资应该区分下列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企业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那么企业可以进行选择:如果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1所说的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那么第13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将第13个月工资按上述1所说的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赵文的分析应该说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其中的错误:赵文能够得出上述结论的一个主要依据是“第13个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能够“自由切换”,能够相互转化。那么这两者之间究竟能不能“自由切换”呢?
我们说不能。这不仅是因为“第13个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而且还因为国税发[2005]9号文在规定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办法时也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其他奖金加以区别。
首先,我们来分析“第13个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的区别:
1.就目前而言,个人取得的第13个月的工资的依据因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而言,依据的主要是有关政策规范,而对企事业单位职工而言,依据的主要是工作合同或者企业协议或劳资协议等等而产生,即在有关的工作合同或者协议里约定有第13个月工资薪金的条款,雇主必须按照约定执行。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其产生与存在主要的是依据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考核办法,也可能来自于单位的各种内部管理制度,甚至是企业章程等等。
2.通常而言,第13个月的工资无论是对公务员来讲,只要相关的政策不改变,几乎是百分之百地的必然发生的事情。对一般企业的职工来说虽然存在着一些变数,但仍然大多是可预期的,即员工在年初,即能够估计到在将来的某一个时点会获得第13个月的工资,因为工作合同或者劳动协议里都有约定,而且对其具体金额也有一个大概的估计。但是对是否能够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奖金的数额,员工几乎都不能够预期的,即便是负责奖金考核和发放的部门负责人也无法预计。
3.通常而言,员工所能获得的第13个月的工资在金额上是相对固定的,这不仅表现为金额的相固定,而且还表现为时间的相对固定。时间的相对固定表现为第13个月的工资基本上会在年末或者下年年初发放;金额的相对固定表现为第13个月的工资基本上与每个人每月的工资收入相当,即使会有所变化,或者调整,但有关有计算方法却是不变的。然而,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却不存在这一特性,特别是在数额方面,其变化尤其明显,某个职工今年可能会获得较大金额的奖金,明年则可能一分都没有。
4.通常而言,企业的在职职工普遍都会获得第13个月的工资,即第13个月的工资是人人有份的。但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主就不可能人人有份的,而且每个人所获得的奖金在数额上差距非常之大。
5.纳税人所取得的第13个月的工资在金额上通常都比较接近于其每月的工资,也就是说,每个人第13个月工资的多少,直接与日常每个月的工资相关,而与个人的劳动业绩、工作效率等等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相反,全年一次性奖金,则直接与个人的工作成果、工作效率、工作业绩相关,而与个人每月的工资基毫无联系。
从上述的几点差异,我们不难看出,“第13个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是不能随便转换的。
其次,我们再来分析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看文件的规定是否允许纳税人将“第13个的工资薪金”转换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或者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第13个的工资薪金”。
国税发[2005]9号文首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并指出: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这样的目的是相当明显的,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其他性质的奖金加以区分,以明确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在上述基础之上,国税发[2005]9号文又单独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各种名目的其他奖金的征税问题进行了规定,指出:“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显然,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只有符合其界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才能适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即将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全年一次性薪金之外的其他任何奖金都只能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第一,个人取得的第13个月的工资如果属于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则第13个月的奖金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所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人取得的第13个月的奖金如果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比如说企业既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又发放第13个月工资,那么,纳税人对两种收入是不能进行选择的,只能下列原则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第13个月的工资,只能将其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照规定计算纳税,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能在除以12之后,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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