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假冒品牌手机 如何得到合理赔偿
[案例]消费者常静于2004年6月28日购买了一部“诺基亚”7250手机,当时经销商告知常静充电方法并要求按说明书操作。常静回家后就按经售商的告知及说明书充电,但不到3个小时手机就发生了爆炸。次日常静找到经销商要求赔偿手机及其他损失,经销商就把消费者推到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常静又找到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要求赔偿,客户服务中心即派专业检测工作人员进行检测,经拍照检测,现场作出口头报告,说明爆炸是因假电池和赠送的充电器无法将220V电压变压的原因所致,让消费者继续找经销商处理此事。几经周折,经销商终于留下了爆毁的手机残渣,并口头承诺等查明原因后赔偿损失。但在几天没有音讯的情况下,常静只好再去找经销商论理,此时经销商终于同意更换一部同一型号正版手机及电池和充电器,消费者一再强调要求是正版手机和电池及充电器,而经销商说保证是正版不信可以检测。问题虽然解决了,可经销商态度恶劣。消费者对换回的手机仍觉得不可信,就将手机等附件送到省进出口商检部门检测,检测证明手机和电池、充电器仍是假冒伪劣商品。
常静为了讨回公道,冒着酷暑,从武昌到汉口、来回奔波车费都花了200多元,又耽误了工作,经济及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常静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到省消委投诉,要求经销商当面赔礼道歉,加赔赔偿手机等购置费及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常静的要求合理吗?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商家出售假冒手机而引起的消费纠纷。其所揭示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经营者应承担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遵守公平诚信原则,保证商品的质量是经营者应当遵循的最基本义务。本案中,常静所购买的手机及附件以及后来更换的手机及附件,均通过有关单位和部门鉴定,结果表明是假冒商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营者明知该手机是假冒商品却以假充真,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正牌”货而购买,经营者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常静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及赔付误工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要求合理合法。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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