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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合同制婚姻,现代人的救命稻草?

2007-10-24 08:43 来源: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随之而来的,离婚率的逐渐升高给我们的婚姻制度提出了一个巨大的疑问。

  康有为先生在100年前说:“男女之事,但以徇人情之欢好。”而100年后《中国式离婚》中的刘东北则说:“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婚姻期限不应超过三年,好了再续三年,不好拉倒。”

  合同制婚姻,其实,我们的婚姻本身就是一份合同,只是我们执行的是无限期的合同婚姻,如今,有人提出,把我们的婚姻合同订个期限,期限到了,觉得合适可以继续续约,觉得不合适,就终止合同。

  两千多年以来,中国的传统婚姻模式一直是“嫁鸡随鸡”、“从一而终”,哪怕是没有丝毫的“爱”与“情”可言,依然要“白头偕老”。这种传统婚姻中必然存在众多无“情”的家庭组合。而在这无情的婚姻桎酷下,虽然亦不乏有许多不幸婚姻的反抗者,但终究难免成为传统观念的牺牲品。

  当新中国成立仅半年后的1950年,国家就颁布实施了第一部规范婚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它第一次颠覆性地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婚姻的基本模式,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新的婚姻家庭制度,以法律保障的形式规定下来。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包办婚姻、强迫婚姻、男尊女卑,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的旧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彻底的变革。可以说,这曾被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下的新型家庭关系,给新社会的亿万家庭幸福起到了稳固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经过了几十年的社会发展与变化后,人们在婚姻的观念上又逐步发生了质的变化。追求感情幸福的婚姻,很显然地成为了围城中人们的首选。于是,离婚也开始成为了中国式婚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说是婚姻自由了,但事实上是结婚容易,离婚难噢!

  因为在《婚姻法》中,对离婚的规定是: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可以起诉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也就是说,人们若想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往往要去过几次“堂”。通常,法院给予准许反出围城的案例是很少的。可常言道:强扭的瓜不甜。既然夫妻已经为退出围城而都闹到法院了,即使法院为了控制所谓的离婚率而不轻易地给判离,但这感情破裂的婚姻又岂有幸福可言呢?

  但是,有期限限定的合同制婚姻真得能给我们带来我们想要的自由和幸福吗?

  [今日话题]合同制婚姻,现代人的救命稻草?

  应该说,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是比较适应国情的了。但尽管《婚姻法》经过两次及时的修改,似乎已趋于完善了。但是,或许当代年轻人的观念变化得太快了吧,仿佛这《婚姻法》还是跟不上人们观念变化的速度。从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到1980年的修改是经历了30年,再到2001年的修改是经历了10年左右。而在这次修改后,现在仅仅过了5年左右的时间,却似乎就又显得滞后了。

  眼下,一些人们对这种仅仅局限于对婚姻不满意就离婚的方式又开始不满足了。认为“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婚姻期限不应超过三年,好了再续三年,不好拉倒。”这不,如秦小荻们又新兴起了什么签“婚姻合同”。

  看来,“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不知何时由哪位高人提出的“至理名言”,已经越来越得到围城中人的认可。于是乎,婚姻那固有的内涵也逐渐消亡了,离婚一说已不具真实意义,围城也不再有“城墙”,出入皆可随合同的意思而决定。一种新的婚姻关系就这样逐渐要形成了。其实,所谓“婚姻合同”,无非就是不愿意再承载过去那种婚姻所承载的繁重义务,而强调婚姻中个人的感受和感情的结合。按照秦小荻们的说法,婚姻的质量达不到其认为的理想状态,大可按合约规定分手。

  照此说法,长期的正式夫妻将改为短期的合同配偶,合同期可以三年、五年,最长十年,而合同到期后的双方,皆可自主选择续签或停止。换句话说,合同双方都一手拿着结婚证,一手拿着离婚证,老婆老公到期皆都可换可调了。似这最“新潮”的婚姻观念,不仅将中国古老的传统婚姻观念给彻底地齑碎,而且也将《婚姻法》置于完全可以废弃的境地。这简直是中国婚姻制度上的一次革命噢!

  问题是,就不知这种所谓的合同配偶,究竟还有爱情存在与否?而秦小荻们所说的婚姻的质量是否也包含以爱情为主要的内涵呢?依信子看来,都以买卖形式的合同签约了,即便是有所谓的爱情,恐怕也会在签约之时就变得馊不可闻了。那么,既然是没有爱情了,那婚姻的质量又从何谈起呢?

  同时,在这种短期婚姻合同的基础上,家庭的概念也是苍白的,无论是尊老携幼、生儿育女,还是日常生活,都将在合约条款的制约下行为。而合同双方在都抱着一种临时搭伴的心态下,也肯定是各自算计各人的。所剩下的也只不过是按章办事、照约履行而已。

  再则说,这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合同,且不说这合同本身就与《婚姻法》有冲突。其是否就真的能约束合同双方也很值得怀疑。如果某一方一旦撕毁了合同,势必还要走法律程序来解决。受损失的一方若依合同而主张对方作出赔偿时,在法律上也是很难得到支持的。所以,这婚姻合同不过是自欺欺人的幌子罢了。

  除非,这种“婚姻合同”的新潮能够真的可以废弃《婚姻法》,并取而代之。那可就将真的成为中国婚姻制度上的一次革命了。会如此么?或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