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会计资讯

会计移动班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私营企业清算税务处理操作要点

2011-05-10 10:50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博客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迁移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企业进入清算期后,因所处环境发生了变化,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从正常的应纳税所得额转为企业清算所得,因此其计算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而私营企业由于存在个人股东,其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可对个人进行财产分配,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下面举例说明私营企业清算需注意的涉税问题。

  某私营有限公司由甲、乙两自然人投资成立,其中甲占60%投资额,乙占40%投资额。2010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废业。

  一、 该企业清算前资产负债表如下。

  (一) 资产情况:各类资产合计72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万元,存货45万元,固定资产原值19万元,累计折旧13万元,固定资产净值6万元,应收账款20万元。

  (二)负债情况:各类负债50万元,为应付账款。

  (三)所有者权益情况:所有者权益共计22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2万元,未分配利润10万元。

  二、清算期间,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一)处置各类存货收入50万元,存货处理完毕;固定资产未处置,经有权评估机构评估,可变现价值合计10万元。

  (二)收回应收账款13万元,另有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7万元,已报税务机关批准核销。

  (三)支付应付账款42万元,另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8万元。

  (四)发生清算费用5万元,清算税金2万元。

  (五)企业剩余财产由甲、乙投资者按各自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企业所得税需注意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函[2009]388号),又将清算所得计算公式具体化为: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清算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资产处置损益。资产处置损益=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2.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交易价格比较好理解,就是资产处置所收回的资金。而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资产未处置时的评估价格,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按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作为可变现价值。但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如果企业未处置的资产较少,而强令其进行资产评估,可能引起税企矛盾,这需要有关部门出台进一步的政策。但起码企业账面存在未处置的房产等大额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并查清资产去向,同时注意缴纳销售(或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3.应收款项的处理。企业清算时,应对应收债权进行回收清理。经清算确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清算损失,但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进行审核审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收款项”不得确认为清算损失。在填报《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时,经报批同意核销的应收款项,其“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栏内为减除该应收款项的余额;未经报批同意核销或未报批的应收款项,其“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栏内填应收款项的净值。

  在本例中,资产处置损益=(货币资金可变现价值-货币的计税基础)+(存货交易价格-存货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可变现价值-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收账款交易价格-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1-1)+(50-45)+(10-6)+(13-20)=2(万元)。

  (二)负债清偿损益。负债处置损益=负债的计税基础-清偿金额。纳税人偿还各类负债时,已无法支付的债务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企业的清算所得,即在填报《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时,“清偿金额”栏内填不计入无法支付的债务。

  在本例中,负债清偿损益=应付账款的计税基础-清偿金额=50-42=8(万元);这样,本例中企业清算所得=2+8-5-2=3(万元);清算企业所得税=3×25%=0.75(万元)

  (三)预提或待摊性质费用的确认。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清算时,应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其中,预提费用由于尚未发生,并且由于企业已改变持续经营方式,不需再支付相应费用,因此可视为已无法支付的债务,记入企业的清算所得;待摊性质费用由于已经发生,可视为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清算损失。

  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清算时可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在5年期限内,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清算后个人所得税需注意的问题私营有限公司等含有自然人股东的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注意对资产分配环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本例中,企业剩余财产金额=1+13+50+10-42-5-2-0.75=24.25(万元);甲投资者分得剩余财产=24.25×60%=14.55(万元),则甲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14.55-12×60%)×20%=1.47(万元);乙投资者分得剩余财产=24.25×40%=9.7(万元),则乙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9.7-12×40%)×20%=0.98(万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梦小晨
正保会计网校名师高清课程免费试听

  上一篇:  母亲用爱撑起的信念

  下一篇:  偶有感悟

相关资讯:
热点专题:
 初级会计职称指南动态查分试题复习 资产评估师指南动态大纲试题复习
 中级会计职称指南动态查分试题复习 高级会计师指南动态试题评审复习
 注册会计师指南动态查分试题复习 会计基础知识指南动态政策试题复习
 税务师指南动态查分大纲复习 ACCA考试指南动态政策 试题复习

听过来人谈会计面试的九大经验

  对刚踏入社会的应届生来说,面试是陌生的,也是相当重要的。在不知道将要面临什么问题的情况下……[全文]

中级会计职称妈妈级考生经验分享

中级通过考生经验分享

我们同事都是在网校听课学习,很自然的我就选择了网校……[全文]

大学生职业规划移动学习完整体系
网校活动
精彩推荐